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11979********,曾用名夏某某,湖南省汉寿县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长沙市天心区**路**号**栋**房,现住址:湖南省长沙县**小区**栋**房。因吸毒,2016年1月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行政拘留;因吸毒,2019年8月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行政拘留,并处以责令社区戒毒;因吸毒,2019年12月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01月3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汤某某收到吸毒人员曾某某(已殁)求购毒品的信息及微信转账的70元毒资后,自己另出资30元钱凑齐100元,从其上线文某某(在逃)处购买100元钱的毒品海洛因(约0.1克)。其自己在长沙市雨花区侯家塘附近的**店内厕所里,采用静脉注射的方式吸食一半后,来到长沙市**附近的**酒店将剩余的毒品交给曾某某。
2020年1月30日20时许,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禁毒大队办案干警在湖南省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部**楼**号病床前将被告人汤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汤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微信聊天、转账记录、视频截图、现场指认照片及物证照片、辨认笔录等书证;2.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3证人梁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少量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汤某某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柏善民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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