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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贩卖毒品案)_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161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031989********,汉族,初中文化,淮北市相山区**酒吧合伙人,住淮北市相山区********室。曾因犯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0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于2014年1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2020年4月18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8日,吸毒人员杨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转款3150元给马某某(另案处理),让其帮助从汤某某处购买冰毒,马某某后通过微信转款3000元给犯罪嫌疑人汤某某购买冰毒,当日汤某某到淮北市相山区**宾馆将约0.4克冰毒交于杨某某、马某某。

2.2019年9月12日,吸毒人员杨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转款600元给马某某(另案处理),让其帮助从汤某某处购买冰毒,马某某后通过微信转款500元给汤某某用于购买冰毒。汤某某于当日将约0.3克冰毒交于杨某某、马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刑事判决书、微信交易截图、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马某某、陶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阳阳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被羁押于淮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证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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