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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二部刑诉〔2021〕26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31963********,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汉区**里**号**楼**号,租住武汉市黄陂区**栋**室。曾因吸食毒品多次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8年6月、2008年11月、2013年11月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和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2月12日刑满释放;现吸食毒品于2020年8月8日被湖南省衡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同年8月18日转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汤某某在本区**栋**房内向吸毒人员刘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0.2g,并通过手机微信红包的形式收取毒资人民币200元。

同年7月29日,被告人汤某某在上述地点再次向吸毒人员刘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0.2g,并通过手机微信红包的形式收取毒资人民币200元。

2020年8月6日晚,被告人汤某某和吸毒人员刘某某在本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万润橄榄城被湖南省衡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公安民警对被告人汤某某和吸毒人员刘某某进行尿检,均为吗啡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查获手机;2.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移送函、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移送函、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手机微信转账及通话记录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3.证人刘某某证言;4.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尿检验报告;6.讯问录音录像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光海

检察官助理冯长娟

2021年1月8日

附件:1.被告人汤某某现被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 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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