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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二部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4197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街**楼**街**号,住长沙市雨花区**街道**栋**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1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4时许,被告人汤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栋**单元**房,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将约1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卖给谭某某(另案处理)。2020年5月6日,民警在上述地点将被告人汤某某以及谭某某一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及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汤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平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取保候审于长沙市雨花区**街道**栋**房。电话:18774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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