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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贩卖毒品案)_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刑二检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4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街**所**路社区**居民楼**栋**单元**房。2020年5月8日,因吸毒被宁乡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4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汤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上午、2020年4月30日上午、2020年4月30日下午、2020年5月3日下午,被告人汤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4次以相同的交易方式贩卖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给吸毒人员李某某(另案处理)。具体交易经过是:被告人汤某某每次同意卖500元毒品氯胺酮给李某某后,即将约0.7克毒品氯胺酮放在长沙市天心区**街“**百货”旁的公共厕所的残疾人卫生专用卫生间,李某某取走毒品氯胺酮后向被告人汤某某付款,李某某4次通过微信分别支付475元、500元、450元、500元给被告人汤某某。

2020年5月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汤某某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起获毒品氯胺酮0.24克。被告人汤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疑似毒品称量登记表、微信转账记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称重笔录、指认照片、现场检测报告、户籍证明等;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电子数据:微信转账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法律,明知氯胺酮系国家禁止贩卖的毒品,而多次予以非法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汤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汤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审理期间仍能如实供述,可以认定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汤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对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汤某某的0.24克毒品氯胺酮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征

检察官:张志颂

检察官助理:谭杰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汤某某现羁押在宁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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