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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贪污、受贿、徇私枉法案)_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二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2197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局党委委员、副政委,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住蒙自市****小区**幢**单元**室。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于2020年6月3日被蒙自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徇私枉法罪,经蒙自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1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徇私枉法罪,2020年9月4日经蒙自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次日被蒙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蒙自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于2020年9月1日向蒙自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蒙自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同年10月19日蒙自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徇私枉法罪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0月21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开远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同年10月28日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此案。蒙自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6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罪

2011年3月6日,被告人汤某某调离**市**局**派出所,在交接手续前,汤某某安排**派出所内勤苏某某截留派出所“小金库”资金人民币193170元不进行移交。2011年4月26日,汤某某安排苏某某,用截留资金为其支付人民币200000元(含“小金库”资金积余的银行存款利息)用于购买大众牌途观SUV汽车一辆。

二、受贿罪

1.2009年4月至2014年2月,被告人汤某某任**县(市)**局**派出所所长、局党委委员、政治处主任期间,多次收受原**市**局政委郭某某(另案处理)送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50000元,并为郭某某的朋友段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等人在**派出所辖区内开设赌场提供帮助。

2.2011年2月至2014年2月,被告人汤某某任**市**局党委委员、政治处主任期间,多次收受蔡某某(另案处理)送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60000元,并为蔡某某等人在蒙自市辖区内开设赌场提供帮助。

3.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汤某某任**市**局**派出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于2010年中秋节前在蒙自市天马路红河州体育馆停车场收受李某某送给的现金人民币30000元,于2011年春节前在蒙自市吉庆路收受李某某送给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为李某某开设的动漫游戏室等提供关照。

三、徇私枉法罪

2008年6月29日,批捕在逃人员龙某某(另案处理)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爆炸物罪被**县**局**派出所刑事拘留。时任**派出所所长的被告人汤某某,在接受段某某、杨某某的请托并收受人民币6000元后,安排办案民警张某某(另案处理)违法将龙某某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并将查获的火药枪3支、炸药24公斤未经鉴定直接移送**县**局治安大队销毁,导致该案侦查中断。在龙某某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放任不管,致使龙某某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并继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2019年9月25日,龙某某被**市公安局抓获,**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11日以龙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等罪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汤某某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为段某某、龙某某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提供便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到案经过、干部任免审批表、银行卡明细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苏某某、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违法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罪犯长期不受追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犯有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对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茜

(院印)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汤某某现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补充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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