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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赌博案)_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315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5231994********,汉族,职高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安吉县**镇**路**号。2019年1月17日因故意损毁财物被安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9日。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2日延长审限,2月17日退回补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汤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安吉县**镇**小区其租房内,召集赌客何某、王某某、伍某某、夏某、郑某等人以打“小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期间,被告人汤某某向何某等赌客提供赌博资金累计达60余万,非法获利达3万5千元。

被告人汤某某已退缴赃款人民币3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档案、到案经过、暂扣款票据等书证;

2、证人何某、王某某、伍某某、夏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提供赌资,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如砉

                                     2020年4月10日

附:1.被告人汤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158******);

    2.侦查卷四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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