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雨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4月2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日7时许,被告人汤某某带领两名工人前往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村**队锯断并收取其从当地村民处购买的树木。被告人汤某某安排工人负责锯断树木,其本人负责危险区域安全警戒并阻止行人靠近。但在被害人徐某甲途径树木倒下危险区域时,被告人汤某某认为徐某甲能够避开,故未予以阻拦,导致徐某甲被锯断倒下的树木砸中头部。随后汤某某将徐某甲送往马鞍山市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4月1日20时40分死亡。经马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徐某甲系颅脑损伤死亡。
被告人汤某某于2019年4月2日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同日,被告人汤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并于次日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条、死亡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乙、陈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马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在伐树过程中因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妍
检察官助理:闻霞
2020年4月21日
附:1.被告人汤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书证4页,鉴定意见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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