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3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家住黔西县**乡**村**组。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沧源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沧源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沧源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沧源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2月17日移送沧源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沧源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收案后,于同年3月1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13日22分,被告人汤某某携带毒品在清水河国门酒店楼下中意超市前等待车辆时被沧源自治县公安局民警盘查,在盘查过程中汤某某主动交代携带毒品的犯罪事实。后民警当场从被告人汤某某携带的1个灰黑色相间双肩背包内查获用蜡黄色纸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块和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条。经称量,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1890.2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等物证;
2.书证:身份证等;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等;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毒品成份、含量等鉴定意见;
6.检查、提取、扣押等笔录;
7.电子数据:手机微信聊天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运输大量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文琴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羁押于沧源自治县看守所。
2.侦查卷3册,光盘3张。
3. 本案查获的毒品现存于沧源自治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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