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一部刑诉〔2020〕2749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籍地庐江县**镇**路**组**号,现住庐江县**镇**家园**栋**室。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汤某某与陈某某于2016年12月26日在庐江县登记结婚。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汤某某在未与妻子陈某某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开始与易某某恋爱交往,同年7月易某某怀孕。2018年3月12日,易某某在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生育一名女孩,被告人汤某某在女孩出生百日时携易某某一起宴请了亲戚。2019年5月,被告人汤某某租赁了庐江县**镇**家园**栋**室,用于与易某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被告人汤某某案发后自动向庐江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结婚证、民事判决书、出生医学证明等;2.证人易某某、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安徽庐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有配偶仍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宛超
检察官助理:刘艺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在其住所候审。
2.侦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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