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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刑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51975********,汉族,高中文化,**桃源县**采石场投资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镇**村**组,住**桃源县**镇**采石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0年4月26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6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2日补充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汤某某2018年9月4日成为桃源县理公港镇**采石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汤某某为开采矿石,在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者《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同意书》的情况下,自2019年上半年开始非法占用桃源县**镇**村三组位于邓家峪(又名黑峪,林权证上写作打岩场,临近原区石灰厂)一带的林地开采矿石。经桃源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桃源县理公港镇**采石场在桃源县**镇**村占地总面积为5.6693公顷,其中永久性使用林地许可及非林地面积为3.7715公顷、临时占用林地许可手续许可面积为0.847公顷、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1.0508公顷。非法占用的林地为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占用林地现状为林地植被破坏,林业生产条件丧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湖南省林业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李某某、杨某某等七名证人的证言;4.现场勘验照片;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非法占用国家级公益林,改变土地用途用于采矿,数额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丧失林业生产条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汤某某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汤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娟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汤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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