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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公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汤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31972********,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原系浏阳市**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本市**街道**社区**组**巷**号**楼。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2019年7月3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由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1月11日将本案退回浏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浏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2月12日将本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0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汤某甲系本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2年5月,因**公司整改扩建缺少资金,被告人汤某甲遂决定向公众吸收存款,以满足**公司整改扩建以及生产需要。2012年5月至2014年8月期间,被告人汤某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通过主动联系,相互介绍等方式,以月息2%-8%不等的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陆续向曾某某、陈某某、冯某某、曹某某等18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4084万元,已还款1362.08万元。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2012年5月至2014年3月期间,被告人汤某甲以**公司需要整改扩建以及偿还银行贷款为由,并承诺借款支付2%-7%不等的月息,先后向曾某某非法吸收存款共计980万元。案发前,被告人汤某甲已支付利息445.73万元。

2、2013年2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汤某甲以**公司需要整改扩建为由,并承诺借款支付3%的月息,先后向陈某某非法吸收存款共计379万元。案发前,被告人汤某甲已支付利息146.5万元。

3、2013年11月,被告人汤某甲通过**公司老板卢某某介绍认识了湖南**公司老板冯某某。随后,被告人汤某甲以需要偿还银行贷款为由,并承诺借款支付6%的月息,先后向冯某某非法吸收存款共计600万元。案发前,被告人汤某甲已支付利息216.75万元。

4、2014年4月,被告人汤某甲因缺少资金,遂通过冯某某介绍,承诺借款支付6%的月息,向曹某某非法吸收存款60万元。

5、2014年5月,被告人汤某甲以需要办理土地证为由,通过冯某某介绍,承诺借款支付4%的月息,向唐某甲非法吸收存款60万元。

6、2014年,被告人汤某甲以**公司需要整改扩建为由,并承诺借款支付8%的月息,先后向刘某乙非法吸收存款共计390万元。案发前,被告人汤某甲已支付利息12万元。

7、2014年,被告人汤某甲通过卢某某介绍,以需要偿还银行贷款为由,向罗某乙非法吸收存款100万元,并承诺借款支付6%的月息。案发前,由卢某某等人偿还罗某乙本金100万。

8、2013年12月,被告人汤某甲通过卢某某介绍认识**公司老板何某甲。随后,被告人汤某甲以资金周转比较困难为由,承诺借款支付2%的月息,向何某甲非法吸收存款200万元。案发前,被告人汤某甲已支付利息104万。

9、2014年,被告人汤某甲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卢某某非法吸收存款共计100万元。

10、2014年1月,被告人汤某甲因**公司需要资金周转,遂通过其朋友向吴某某非法吸收存款200万元,并承诺借款支付6%的月息。案发前,被告人汤某甲已支付利息48万元。

11、2014年8月1日,被告人汤某甲因需要偿还借款,遂通过其朋友何某丙向周某甲非法吸收存款15万元,并承诺借款支付2.5%的月息。案发前,被告人汤某甲已支付利息2万元。

12、2013年,被告人汤某甲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周某丁。2014年,被告人汤某甲以**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周某丁非法吸收存款42万元,并承诺借款支付2%的月息。案发前,被告人汤某甲已支付利息3万元。

13、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汤某甲以**公司需要整改扩建为由,向唐某乙非法吸收存款共计20万元。

14、2013年10月22日,被告人汤某甲以**公司需要整改扩建为由,承诺借款支付3.6%的月息,向**彩印厂老板王某某非法吸收存款100万元。案发前,被告人汤某甲已支付利息25.2万元。

15、2014年期间,被告人汤某甲以**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承诺借款支付2%的月息,向熊某某非法吸收存款658万元。案发前,被告人汤某甲已支付利息146.4万元。

16、2014年5月,被告人汤某甲以需要偿还贷款为由,通过唐某乙介绍,承诺借款支付5%的月息,向蒋某某非法吸收存款50万元。案发前,被告人汤某甲已归还本金10万元,支付利息2.5万元。

17、2014年6月,被告人汤某甲以需要偿还贷款为由,通过唐某乙介绍,承诺借款支付3.5%的月息,向黄某某非法吸收存款30万元。

18、2014年9月,被告人汤某甲以**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通过唐某乙介绍,向罗某甲非法吸收存款100万元,并承诺借款支付5%的月息。案发前,被告人汤某甲支付利息15万,由唐某乙归还本金85万元。

2017年,**公司与浏阳市征地拆迁管理所达成拆迁协议,**公司获征拆补偿费2723.9687万元整,其中已支付民工工资8928946.22元,山岭租金124510元,余废药清理198000元。

2019年7月2日,被告人汤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汤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实表现证明、户籍证明、浏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长沙仲裁委员会调解书、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借条、转账凭证、银行交易明细、涉爆企业拆迁协议书、**铁路浏阳段花炮企业(浏阳市**有限公司)拆迁补偿明细表等书证;②证人卢某某、冯某某、曹某某、唐某甲、曾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周某甲、熊某某、何某甲、唐某乙、吴某某、周某乙、周某丙、邓某某、巫某某、周某丁、刘某甲、胡某某、周某戊、汤某乙、廖某某、何某乙、巫某某、杨某某、罗某甲、黄某某、蒋某某证言;③被告人汤某甲供述和辩解;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甲系坦白,且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汤某甲在三年半以上四年半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汤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怡芳

2020年1月3日

附:一、被告人汤某甲现羁押于浏阳市看守所。

二、移送侦查卷六册、检察卷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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