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刑诉〔2019〕276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汉族,195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61951********,文盲,无职业,住福安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0日经本院决定,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2月至2016年6月期间,被告人汤某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在其位于福安市**镇**村**号家中,非法组织社会不特定群众参加标额分别为1000元至2000元不等的民间标会9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745.8万元。倒会后,造成存款会员汤某某、陈某某、陈淋斌等22人经济损失达人民币760663元。案发后,被告人汤某某家属已与22名存款会员达成还款协议,按35%(共计266582元)一次性还款并已履行,并取得存款会员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安市公安局提取的会单9张、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关于存款会员存款金额确认单、汤某某会员存会款一览表、被告人汤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汤某某、陈某某、陈淋斌等人证言;
3、被告人汤某某供述;
4、宁德市正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等鉴定意见;
5、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婷婷
2019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安市**镇**村**号,联系方式1826782****;
2.随案移送侦查卷贰册共计382页,检察材料壹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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