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于南陵县,公民身份号码340223196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住南陵县**镇**村**村**号。被告人汤某某因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南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南陵县公安局侦查人员接群众举报对被告人汤某某居住的位于本县三里镇凤凰村村部旁边(老麻油厂)的住所进行检查,查获疑似枪支一支。2020年4月30日,汤某某主动上缴疑似枪支一支。经芜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二支疑似枪支均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
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汤某某主动至南陵县公安局三里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汤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汤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上缴未被公安机关查获的另一支枪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汤某某量刑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丽丽
2020年9月10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汤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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