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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二部刑诉〔2020〕6455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街道**村。曾因犯流氓罪,于1992年11月9日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8年12月10日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6月21日被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2012年8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1日,乐清市公安局翁垟派出所民警因被告人汤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故对其位于乐清市翁垟街道三屿村的住所进行搜查,经搜查在其住所的一楼储藏室内发现疑似枪支一把。2020年7月15日,经温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被告人汤某某家中搜查出的疑似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倪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枪支性质鉴定书;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违反枪支管理,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汤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有违法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汤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滕国鹏

检察官助理:张遥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汤某某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工作值班记录表》各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 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枪支一把,暂扣于温州物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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