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公民身份号码3607021993********,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铺**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13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当月20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汤某某在赣州市章贡区通过微信添加了昵称为“堕天使”的枪支卖家购买枪支。2016年11月12日,被告人汤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花费人民币1400元购买1把“牛头702”仿真步枪;2017年3月15日,被告人汤某某通过相同的方式花费人民币2400元购买1把“KWC1911”仿真手枪;2017年4月22日,被告人汤某某通过相同的方式花费人民币2400元购买1把“WE1911”仿真手枪。微信名为“堕天使”的卖家在收到转账后通过快递物流的方式将枪支邮寄给被告人汤某某。
2019年3月13日,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汤某某家中进行了搜查,将其持有的3把枪支进行扣押。经赣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汤某某所持有的“WE1911”仿真手枪和“牛头702”仿真步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类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缉私案件线索移交单、搜查证、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汤某某指认枪支弹药图片、汤某某微信聊天记录、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鉴定文书;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悦
(院印)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
2.案卷材料三册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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