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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明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汤某甲,男,194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11942********,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福建省明溪县,户籍地福建省明溪县**乡**村**号,住福建省明溪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2月5日被明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明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甲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汤某甲为了防止野生动物破坏其儿子汤某乙种植在明溪县**村农田中的水稻,于2019年7、8月份,到上述责任田的四周放置了二、三十个铁制狩猎夹。之后至2019年年底,被告人汤某甲每隔几日到放置铁制狩猎夹的现场查看,将猎捕到的野生动物带回家中,经宰杀处理后存放在家中的冰柜里。2020年2月5日,明溪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汤某甲家中的冰柜里查获野生动物死体77只,在仓库里查获铁制狩猎夹122个。经鉴定,上述77只野生动物中有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鹇6只;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赤腹松鼠10只、中华竹鼠1只、灰胸竹鸡3只、黑脸噪鹛9只、乌鸫1只;福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棕鼯鼠11只;白腹巨鼠17只,田鼠19只。经核算,上述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41150元,其中白鹇价值人民币30000元(5000元/只×6只=30000元);赤腹松鼠价值人民币1500元(150元/只×10只=1500元);中华竹鼠价值人民币200元(200元/只×1只=200元);灰胸竹鸡价值人民币3000元(1000元/只×3只=3000元);黑脸噪鹛价值人民币2700元(300元/只×9只=2700元);乌鸫价值人民币300元(300元/只×1只=300元);棕鼯鼠价值人民币1650元(150元/只×11只=1650元);白腹巨鼠价值人民币850元(50元/只×17只=850元);田鼠价值人民币950元(50元/只×19只=950元)。

2020年2月5日,被告人汤某甲被明溪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同日,明溪县公安局扣押查获的野生动物冰冻死体77只,铁制狩猎夹122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铁制狩猎夹照片,野生动物死体照片(77只);2.书证: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3.证人汤某乙、汤某丙、汤某丁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汤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野生动物产(制)品鉴定意见》及补充说明;6.搜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汤某甲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甲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鹇6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甲实施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时已满七十五周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饶鸣吉

                            2020618

                       

附件:1.被告人汤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福建省明溪县******号,联系方式1890608****

2.案卷材料二册。

   3.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九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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