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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非法经营案)_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公诉刑诉〔2019〕233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6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2196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福建省云霄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为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5日被资兴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郑某某(另案处理)在没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资兴市**食品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李某某(另案处理)租用该公司的四楼厂房非法加工烟丝,由郑某某联系烟叶进货、组织人员对烟丝进行加工和销售,支付参与非法生产烟丝人员的工资;李某某负责烟叶、烟丝的进出厂接送、以及设备的维修维护。

2018年10月中下旬,郑某某联系被告人汤某某帮忙寻找人员来资兴生产烟丝。后汤某某叫上吴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张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来到资兴。2018年11月7日晚,郑某某安排汤某某带领陈某甲、陈某乙、张某某等人开始在**公司**楼厂房非法生产烟丝,并安排彭某某(另案处理)带人搬运、装卸烟叶和烟丝,并在搬运过程中记录数量。为掩人耳目,上述人员均在晚上拉上窗帘进行非法生产,郑某某根据产量支付了汤某某及带去的人员工资大概5、6万元。从2018年11月7日至12月21日,郑某某和李某某组织人员非法生产烟丝约一个月,每天生产烟丝1万至2万斤,合计价值近人民币2000万元。

另查明,2018年12月21日,公安机关在**公司查获去梗片烟14286公斤、烟丝16270公斤、烟梗16160公斤,经鉴定,合计价值为人民币223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汤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张某某、陈某乙、陈某甲、吴某某、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明知他人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还帮助生产加工,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汤某某起了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志玲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被羁押于资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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