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检一部刑诉〔2020〕379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83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孟州市,住孟州市**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2日被温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汤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汤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机关颁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经张永兵(另案处理)介绍并提供销售和物流渠道,与天津市西青区茹雪烟酒经营部经营者翟某某(另案处理)建立联系,实施跨地域倒卖卷烟非法牟利行为。2019年11月13日,翟某某先提供启动资金13000元给汤某某。此后,汤某某在温县、孟州等地的烟草零售店和副食品商店非法收购“南京(炫赫门)”“黄鹤楼(硬8度)”“利群”“双喜(莲香)”等卷烟,每条加价2元左右,伪装成“灯饰品”通过物流销售给翟某某,双方结算后翟某某将烟草销售款通过微信方式支付给汤某某。2020年6月5日17时许,温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洛阳市孟津县大一物流园区查获汤某某非法经营的卷烟163条,核价27710元。上述期间,翟某某转给汤某某烟草款共计407803元,汤某某支出共计383995元(含返还翟存刚11025元)。综上,汤某某非法经营数额为424488元(其中27710元为未遂),非法获利为23808元。
2020年6月9日,汤某某到温县烟草专卖局接受询问,如实陈述了上述事实;2020年9月9日,汤某某经烟草执法人员电话通知到温县烟草专卖局等候,被公安干警带回讯问,汤某某对非法经营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查扣的香烟等物证;2.户籍证明、微信交易明细等书证;3.翟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烟草核价表;6.发破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部分犯罪系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米守斌
检察官助理:李晓丽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汤某某现羁押于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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