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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甲、吕某某等人敲诈勒索、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Z453号 

被告人汤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8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惠东县**镇**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30日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惠东县**镇**村,于2009年7月3日因犯有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30日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汤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9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惠东县**镇**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1日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9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惠东县**镇**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30日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9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惠东县**镇**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30日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汤某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惠东县**镇**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30日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甲、吕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汤某乙、汤某丙涉嫌敲诈勒索,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吕某某罪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补充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日凌晨2时许,海丰县梅陇镇**搅拌站的司机邹某某等四人分别驾驶四辆水泥搅拌车运送水泥到惠东县铁涌镇,途径吉隆镇招贤村村道时,被告人汤某甲通过电话组织吕某某、王某乙、王某甲、汤某乙等人将搅拌车拦停,汤某甲使用黑色女装摩托车堵在四辆水泥搅拌车的后方,吕某某、王某乙、王某甲、汤某乙与搅拌站工作人员多次交涉,以搅拌车路过招贤村发出噪音影响村民休息且把村道压坏为由,要求搅拌车司机赔偿2万元人民币,**搅拌站的员工邱某某赶到现场,通过手机微信8000元转给吕某某后,搅拌车才得以通行。事后汤某甲、汤某乙、吕某某、王某乙、王某甲每人分得1400元,汤某丙分得1000元。被害人邱某某于2020年5月12日出具《谅解书》一份,表示涉案款项8000元已及时退还,希望从轻处罚汤某甲、汤某乙、吕某某、王某乙、王某甲、汤某丙。

2014年1月1日13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吉隆镇**厂因生产鞋子质量问题,与被害人曾某某发生口角继而打架,吕某某用拳头击打曾某某胸部三拳,致曾某某受伤(经鉴定属轻伤二级)。被害人曾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出具《谅解书》一份,表示不再追究吕某某法律责任。

2020年3月26日20时,惠东县公安局传唤被告人汤某甲到吉隆派出所接受调查;2020年4月2日上午10时30分,被告人吕某某、王某乙、王某甲、汤某丙到惠东县公安局吉隆派出所投案自首。2020年5月8日15时,被告人汤某乙到惠东县公安局吉隆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甲、汤某乙、吕某某、王某乙、王某甲、汤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甲、汤某乙、吕某某、王某乙、王某甲、汤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要挟的方法,强行拦车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甲、汤某乙、吕某某、王某乙、王某甲、汤某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吕某某身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汤某乙、吕某某、王某乙、王某甲、汤某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伟兴

2020年8月7日 

附:1.被告人汤某甲、汤某乙、吕某某、王某乙、王某甲、汤某丙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公安刑事侦查卷陆卷、检察卷壹册、光盘伍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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