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一刑诉〔2020〕731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71992********,汉族,初中文化,住温州市苍南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71985********,汉族,小学文化,住温州市苍南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聪智,浙江理论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虞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71992********,汉族,初中文化,住温州市苍南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甲,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71995********,汉族,初中文化,住温州市苍南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龙辉,浙江理论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黄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72000********,汉族,高中文化,住温州市苍南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汤某甲(曾用名汤某乙),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71995********,汉族,初中文化,住温州市苍南县**镇**路**。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胡某某、虞某某、周某甲、黄某某、汤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刘某某、胡某某、虞某某、周某甲、黄某某、汤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辩护、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至2019年3月份期间,金某某(另案处理)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登记注册成立温州添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从事网络贷款业务,并招募汤某丙、李某甲(均已判决)为主管,被告人刘某某、胡某某、虞某某、周某甲、黄某某、汤某甲等人为催收人员,在未取得贷款发放资质的情况下,多次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优客金服”APP网络放贷,以收取手续费、服务费等理由骗取借款人财产,在借款人无法偿还的情况下,通过短信轰炸的方式进行骚扰,并拨打借款人的亲戚朋友的电话进行催讨,累计受害人员达10326人次,非法获利389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刘某某工作期间,诈骗数额为6.6万余元;被告人胡某某工作期间,诈骗数额为6.4万余元;被告人虞某某工作期间,诈骗数额为3.6万余元;被告人周某甲工作期间,诈骗数额为3.7万余元;被告人黄某某工作期间,诈骗数额为3万余元;被告人汤某甲工作期间,诈骗数额为1.7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胡某某、虞某某、周某甲、黄某某、汤某甲均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均已进行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物品决定书,银行流水,支付宝账单,合利宝交易流水汇总,支付宝、微信交易明细,企业信息,员工名单,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资料;
2、证人证言:证人汤某丙、李某甲、卢某某、周某乙、温某某、李某乙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阮某某、朱某某、马某某、蔡某某、石某某、洪某某、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胡某某、虞某某、周某甲、黄某某、汤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搜查笔录:证人汤某丙、李某甲、周某乙、卢某某的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胡某某、虞某某、周某甲、黄某某、汤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胡某某、虞某某、周某甲、黄某某、汤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设置套路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且属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人刘某某、胡某某、虞某某、周某甲、黄某某、汤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属从犯。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胡某某、虞某某、周某甲、黄某某、汤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被告人刘某某、胡某某、虞某某、周某甲、黄某某、汤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谢兴峰
2020年5月6日
附注:
1、被告人刘某某、胡某某、虞某某、周某甲、黄某某、汤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361661****, 1385874****,1369572****,1395873****,1885784****,1370687****;
2、移送公安侦查卷肆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陆份、《量刑建议书》陆份;
4、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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