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孔祥令,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02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街道**号。2011年9月29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汤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6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甲、孔祥令、汤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依法听取了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份的一天15时许,被告人汤某甲通知被害人黄某某、周某某至被告人孔祥令暂住的本区**宾馆单身公寓。在室内,被告人汤某甲、孔祥令、汤某乙向黄某某、周某某索债,不允许二人离开,后又将二人带至黄某某家中要债,因索债不成功,逼迫黄某某与周某某互扇巴掌。当晚22时许,汤某甲等三人又将黄某某、周某某带至周某某家中,与周某某父亲达成还款协议后,让周某某离开,回到北仑后让黄某某离开。黄某某、周某某被限制人身自由7小时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贺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汤某甲、孔祥令、汤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被告人汤某甲、孔祥令、汤某乙对上述事实及证据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甲、孔祥令、汤某乙结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孔祥令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汤某甲、孔祥令、汤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均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詹孪茵
附:
1.被告人汤某甲、孔祥令、汤某乙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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