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第一部刑诉〔2021〕70号
被告人汤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9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住江西省上饶市**乡**楼**组**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2月12日被勐海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2月23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29日被勐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汤某乙,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住江西省上饶市**乡**楼**组**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2月12日被勐海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2月23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29日被勐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汤某丙,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9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住江西省上饶市**乡**楼**组**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2月12日被勐海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2月23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29日被勐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勐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甲、汤某乙、汤某丙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被告人汤某甲、汤某乙、汤某丙结伙从景洪市勐龙镇中缅边境非法通道偷越国境至缅甸勐拉。2020年12月9日,汤某乙、汤某丙、汤某甲到打洛口岸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甲、汤某乙、汤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甲、汤某乙、汤某丙违反国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胜
2021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汤某甲、汤某乙、汤某丙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十八份;
5、指定管辖的批复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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