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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甲、汤某乙盗伐林木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汤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湖南浏阳人,住湖南省浏阳市**镇**组**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2020年6月5日被浏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汤某乙,男性,1976年8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3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湖南浏阳人,住湖南省浏阳市**镇**村**组,因涉嫌盗伐林木罪,2020年6月5日被浏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甲、汤某乙涉嫌盗伐林木犯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汤某甲伙同被告人汤某乙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未取得山主同意的情况下,先后三次驾驶牌照为湘******的面包车并携带手锯、柴刀,在**镇**村浏阳市**镇**村盗伐林木,之后将盗得的木材销售给**镇夏某某的木材加工厂,获得赃款共计1080元。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汤某甲、汤某乙窜至**镇**村**镇**村**组集体所有林权的**山场内,盗伐杉树并加工成原木32筒,次日将原木销售给**镇夏某某的木材加工厂,卖得赃款470元,除去30元油费,每人分得220元;

2、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汤某甲、汤某乙窜至**镇**村被害人汤某丙所有林权的**山场,盗伐杉树并加工成原木39筒,次日将原木销售给**镇夏某某的木材加工厂,卖得赃款610元,除去10元油费,每人分得300元;

3、2020年6月2日,被告人汤某甲、汤某乙、赵某某(另案处理,已行政处罚)窜至**镇**村被害人林某某所有林权的**山场,盗伐山场内杉树并加工成原木53筒,在准备将已砍伐的杉树筒装车时被浏阳市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

经浏阳市林木种苗管理站和浏阳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鉴定,被告人汤某甲、汤某乙先后三次盗伐林木数量为2.306立方米,折算活立木蓄积为3.548立方米。

2020年6月4日,被告人汤某甲、汤某乙主动到浏阳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汤某甲、汤某乙到案后主动退缴赃款560元、520元,取得了全部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归案经过、提取物品清单、手机照片、检尺码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处理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领条、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林权证、证明、谅解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承诺书、收据;2.证人赵某某、罗某某、冯某甲、刘某某、冯某乙、夏某某、汤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林某某、肖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汤某甲、汤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指认、勘验、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甲、汤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甲、汤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甲、汤某乙均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汤某甲、汤某乙系共同犯罪,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被告人汤某甲、汤某乙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二人主动退缴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已交纳保证金,承诺补植补种树木400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汤某甲、汤某乙均在拘役四个月以下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晓晨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汤某甲现住浏阳市**镇**社区**组**号,联系电话1380749****;被告人汤某乙现住浏阳市**镇**村**组,联系电话1378722****。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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