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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甲、汤某乙等4人聚众斗殴案)_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定检公诉刑诉〔2019〕205号

被告人汤某甲,小名汤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64********,汉族,文盲,中共党员,现任贵州省六枝特区***村委主任,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六枝特区**镇**村*组。因犯抢劫罪于1988年7月28日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减刑后于1996年11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 经普定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30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4日被普定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汤某乙,小名某军,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2000********,汉族,中专文化,系六枝特区人武部军事科聘用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六枝特区**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 经普定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30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4日被普定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汤某丙,小名汤某宝,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六枝特区**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 经普定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6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4日被普定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汤某丁,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镇****。因涉嫌聚众斗殴罪, 经普定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4日被普定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普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甲、汤某乙、汤某丙、汤某丁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初一天晚上,徐某在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木岗镇汽车站附近与被告人汤某乙发生口角,后被汤某乙及被告人汤某丁殴打。徐某为报复汤某乙,遂邀约袁某某、洪某准备对汤某乙实施殴打报复。2018年9月8日13时许,徐某、袁某某、洪某等人携带西瓜刀来到木岗镇**村**屯**脚汤某丙家西红柿地里找到汤某乙,但遭到在场做农活的被告人汤某丙及邓某某等人拦阻,拦阻过程中汤某丙被洪某手中的西瓜刀划破衣服及手臂皮肤,徐某等人随后逃离现场。汤某乙父亲汤某甲闻讯赶到现场,问明前来殴打汤某乙的其中一人系**寨的洪某后,被告人汤某甲邀约二十余人于当日下午前往马官寻找洪某等人,但未找到便返回木岗。当天晚上汤某甲与徐某等人通过电话联系,双方约定在普定县马官镇解决此事。汤某甲邀约汤某丙、汤某乙、汤某丁、汤某林、龙某江等十余人乘车前往马官街上新桥坝,并事先准备好刀具、钢管及统一标识用的白手套等物,做好打架的准备。汤某甲等人到达新桥坝后,部分人员穿戴了白手套并拆解路边树木的支撑木条作好打架斗殴的准备。与此同时,徐某、洪某、袁某某携带两支枪支和西瓜刀做好打架准备后乘车前往马官街上新桥坝。当日23时许,徐某、袁某某、洪某三人与汤某甲、汤某乙等人在新桥坝路边一烙锅摊上进行谈判,在谈判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引起斗殴,汤某甲、汤某乙、汤某丙等人使用烙锅摊边的凳子、火柱等物对袁某某进行殴打,洪某被汤某甲等人用手控制,袁某某拿出藏于袖中的西瓜刀乱挥,与此同时,汤某丁、汤某乙、汤某丙等十余人从面包车后备箱中拿出事先准备的长把杀猪刀、砍刀、钢管等物追打袁某某等人,徐某见状从面包车内拿出事先准备的两支枪冲向现场,洪某趁机摆脱控制跑向徐某。汤某乙、汤某丁在追逐过程中持刀砍伤袁某某头部及左手肘部,徐某、洪某因手中持有枪支,遂退回之前乘坐的车辆逃离现场。此时马官派出所民警接报后赶至现场,斗殴双方便丢弃手中刀具等物四散逃离。经鉴定,袁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一级。后汤某乙、汤某甲方已支付袁某某医疗费2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长把杀猪刀两把;2.书证: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洪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汤某甲、汤某乙、汤某丙、汤某丁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普定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普)公(司)鉴(法临)字[2019]82号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天眼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甲出于私仇纠集被告人汤某丙、汤某丁、汤某乙等人持械与徐某等人聚众斗殴,并致一人轻伤一级的后果,汤某甲系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汤某丙、汤某乙、汤某丁系聚众斗殴的积极参与者,四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甲、汤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丙、汤某丁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芳、徐晔

2019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汤某甲、汤某乙、汤某丙、汤某丁现羁押于普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共609页、散卷35页。

3.量刑建议书5份。

4.随案移送长把杀猪刀2把、现场天眼监控视频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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