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汤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街**巷**号。2020年8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3时许,被告人汤某甲在没有依法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悬挂粤A6****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黄埔区九龙大道进凤湖二路东48米路段交通信号灯路口时,追尾周某某驾驶的粤BH****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粤B****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尾部,造成被告人汤某甲本人受伤及二轮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由被告人汤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某承担次要责任。经鉴定,从被告人汤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4.0mg/100mL。
同年8月15日,被告人汤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汤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车辆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4.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6.接处警、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以及无证驾驶机动车,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五)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汤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汤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汤某甲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 蔚
检察官助理 杨晓娴
2020年12月22日
附:
1. 被告人汤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4722**** (保证人:汤某乙,联系电话1371088****)。
2. 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表》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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