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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甲危险驾驶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481号

被告人汤某甲,男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住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号。被告人汤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并执行。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甲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汤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29日,被告人汤某甲酒后驾驶苏C6****号小型汽车,上道路行驶至邳州市辽河路与福州路交叉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取案发时汤某甲的静脉血液鉴定,其血中乙醇成份含量为181mg/100ml血。

被告人汤某甲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邳州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汤某乙证言;

3.被告人汤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江苏省徐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甲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伟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汤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卷宗材料和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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