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市检职检刑诉〔2018〕1号
被告人汤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58********,汉族,研究生文化,云南省大理市人,贵州省社会科学院原党委**、**(保留正厅长级),曾任贵州广播电视大学党委**、**,贵州广播电视大学(贵州职业技术学院)党委**、**(**)。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住观山湖区**园**栋**单元**号。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18年4月26日被贵州省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
本案由贵州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甲涉嫌受贿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于2018年10月12日移送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0月15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决定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并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0月17日由安顺市公安局对汤某甲执行逮捕,已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11月18日至2018年12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2001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汤某甲利用担任贵州广播电视大学(以下简称省电大)**职务上的便利,在省电大工程建设招投标、工程款拨付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于2002年至2018年期间,索取和非法收受张某某、贾某某和刘某甲、刘某乙、郑某甲、郑某乙等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90.810131万元、2.1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2.923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1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汤某甲利用担任省电大**的职务便利,接受张某某请托,为张某某挂靠贵州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现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省电大八鸽岩老校区综合楼、金阳校区一期建设项目第四标段、金阳校区二期建设项目第四标段行政楼、三期建设项目第四标段1栋会堂及附属设施等工程提供帮助,之后在工程协调、工程款拨付等事项上予以关照。2009年至2018年期间,汤某甲索取和非法收受张某某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8.810131万元、1.1万美元。分别是:
2009年,汤某甲以其情人许某某要装修房子为由,安排张某某装修许某某位于贵阳市观山湖区碧海花园的一套住房。经评估,该房屋装修价值人民币15.5125万元。
2011年3月,汤某甲以购房差钱为由向张某某索要人民币50万元,之后不久,在贵阳市黔灵公园门口北京西路立交桥下张某某的车上收受张某某人民币50万元。
2011年7月,汤某甲之女汤某乙结婚,汤某甲收受张某某人民币2万元。
2012年1月,汤某甲以其弟媳刘某在云南家中自建房屋缺资金为由,要求张某某帮助。之后不久,张某某通过银行汇款人民币20万元给刘某。
2013年6月,汤某甲以借为名收受张某某花费共计人民币21.607631万元购买的别克牌轿车一辆,该车辆先后由汤某甲、汤某乙长期使用。2018年4月,汤某甲得知张某某被组织调查后,安排汤某乙将车归还。
2014年1月,汤某甲以其父母需要用钱为由向张某某索要人民币20万元,之后不久,在贵阳市黔灵公园门口北京西路立交桥下张某某的车上收受张某某人民币20万元。
2013年6月、2014年2月,张某某在美国看望汤某乙,汤某乙分别收受张某某0.6万美元、0.5万美元。2014年年初,汤某乙在其孩子百日宴上收受张某某人民币2万元。汤某乙均将收受张某某现金之事告诉汤某甲,汤某甲均予以认可。
2017年11月,汤某甲的父亲去世,张某某前往悼唁,汤某甲收受张某某人民币10万元。
2015年至2017年三年春节,张某某前往云南大理州看望汤某甲的父母,汤某甲的父母每次收受张某某人民币1万元,共计3万元。2015年8月、2018年2月,汤某甲的母亲生病住院,张某某前往看望,在云南省大理州人民医院两次分别代缴医药费人民币2万元、2.69万元。汤某甲知道后均予以认可。
2.2007至2013年被告人汤某甲利用担任省电大**的职务便利,接受贾某某请托,为贾某某的朋友刘某甲先后挂靠贵州建工集团总公司、贵州建工集团总公司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省电大金阳校区一期、二期道路、管网、平基建设项目,金阳校区三期建设项目第一标段5栋学生宿舍、1栋培训公寓及附属设施等工程项目提供帮助,之后在工程协调、工程款拨付上予以关照。刘某甲多次向贾某某提出要感谢汤某甲,贾某某表示由他处理,贾某某也多次向汤某甲提出要感谢。2010年、2014年,汤某甲两次收受贾某某人民币65万元。分别是:
2010年下半年,汤某甲以其弟媳刘某准备自建房资金不够为由,要求贾某某帮忙。之后不久,贾某某送给刘某人民币10万元。
2014年12月,汤某甲以购房资金不够为由,要求贾某某帮忙。之后贾某某通过银行转账人民币55万元给汤某甲。
3.2011年,被告人汤某甲利用担任省电大**的职务便利,接受刘某乙请托,为刘某乙挂靠贵州省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省电大金阳校区图书馆工程项目提供帮助,之后在工程协调、工程款拨付上予以关照。2011年9月至2012年10月期间,汤某甲分三次在其家***区***园*****楼下共收受刘某乙人民币60万元,每次为人民币20万元。
4.2013年12月,被告人汤某甲利用担任省电大**的职务便利,接受郑某甲请托,为郑某甲挂靠江西中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标省电大金阳校区绿化景观维护改造工程提供帮助,之后在工程协调、工程款拨付上予以关照。2013年、2014年,汤某甲两次收受郑某甲1万美元、人民币10万元。分别是:
2013年11月,汤某甲之妻某某某收受郑某甲1万美元,汤某甲知道后予以认可。
2014年春节期间,汤某甲在其***区***园****湾家中收受郑某甲人民币10万元。
5.2002年1月,被告人汤某甲利用担任省电大**的职务便利,接受贵州方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乙请托,为*甲公司和深圳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联合中标省电大现代远程教育系统建设项目(以下称网络二期工程)提供帮助。之后在工程协调、工程验收、工程款拨付上予以关照。2002年,汤某甲以其情人周*需要装修房子为由,要求郑某乙帮助解决。之后不久,郑某乙送给周*人民币7万元,汤某甲知道后予以认可。
二、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2001年10月19日,省电大**办公会议决定成立现代远程教育招投标领导小组,被告人汤某甲担任组长,开展网络二期工程建设。2001年11月19日,省电大委托贵州省机电设备招标局进行招投标,汤某甲作为省电大领导、**处**参与评标。在资格审查时,汤某甲明知*乙公司提供的相关投标资料没有法人印章,仍然同意郑某乙使用*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名义联合参与投标。评标前,汤某甲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明确田某的票投给*甲公司和*乙公司。2002年1月,郑某乙以*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名义联合中标,在缺乏*乙公司参与和授权委托的情况下,汤某甲代表省电大与郑某乙签订了网络二期工程建设项目合同。2002年4月24日,省电大成立网络二期工程领导小组,汤某甲担任组长。2002年8月8日,在*甲公司部分设备未到货及部分设备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未经时任技术处**田某及分管技术处副**刘某某审核签字,汤某甲便签字同意支付了工程部分款项。项目建成后,其中VOD点播系统达不到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书的技术要求,该VOD点播系统系试制品,不能技术更新,无法通过验收。汤某甲明知VOD点播系统不具备互联网点播这一核心功能,不能实现建设项目的初衷,在其主持的**办公会上,不顾部分学校领导明确提出“设备能退就退”,“设备更换,合格后再付款”的意见,没有要求更换设备或退货,于2004年3月8日,代表省电大与*甲公司签订了“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验收,按*乙公司实际到货设备的技术标准验收,并对VOD系统进行打折”等内容的补充协议。2004年7月12日,省电大成立了现代远程教育网络二期工程验收小组,汤某甲任组长。同年12月31日,网络二期工程项目通过终验收,之后省电大结算了全部工程款项,但VOD系统不能实现互联网点播,未在实际工作中使用。经贵州省审计厅审计,省电大与*甲公司签订补充协议降低重要设备技术要求和验收标准,导致价值人民币224.12675万元的设备损失,汤某甲对该损失负直接责任。
贵州省监察委员会已扣押号牌为贵A****3的别克牌轿车一辆,汤某甲家属已代为上交违法所得人民币26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号牌为贵A****3别克牌轿车一辆;2.书证:被告人汤某甲的户籍证明、任职文件、汽车买卖协议及票据、审计报告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贾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郑某甲、郑某乙、汤某乙等人的证言;4.价格认定结论书;5.被告人汤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工程承建商请托,在省电大工程建设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03.73363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汤某甲在省电大网络二期工程建设招投标、工程验收、工程款拨付上滥用职权,造成国家损失人民币224.12675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甲具有索贿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张宇
检察员:杜学坤
代理检察员:陈芳凌
2018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汤某甲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六册。
3.贵A****3号别克牌轿车一辆暂扣于贵州省监察委员会,涉案款人民币260万元暂存于贵州省监察委员会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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