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公诉刑诉〔2019〕846号
被告人汤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811980********,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小学文化,务农,住湖南省浏阳市**镇**村**组**号。因本案,2019年5月20日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2019年5月17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辨护人,已于同年9月23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浏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于同年9月18日将案件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汤某甲在其位于浏阳市**镇**村**组**号家中卧室内,先后5次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汤某乙(均另案处理)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2019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汤某甲在其位于本市**镇**村**组**号家中卧室内,容留汤某乙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距上次十几天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汤某甲在上述地点,容留汤某乙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19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汤某甲在上述地点,容留汤某乙、陈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4、距上次十几天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汤某甲在上述地点,容留汤某乙、陈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5、2019年4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汤某甲在上述地点,容留汤某乙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汤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指认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实表现证明、现场检测报告、尿检照片等书证;②证人陈某某、汤某乙证言;③被告人汤某甲供述和辩解;④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甲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汤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故此,建议对被告人汤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在一年以下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汤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茂东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汤某甲现羁押于浏阳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三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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