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汤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汤某甲,男, 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9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灌云县**镇**巷**号。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1月7日被灌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20年1月17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8日左右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汤某甲在位于灌云县**镇**巷**号家中其工作室,容留汤某乙采用烤吸的方式一同吸食毒品冰毒。

(2)2019年12月3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汤某甲在上述地点,采用同样方式容留汤某乙一同吸食毒品冰毒。

(2)2020年1月4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汤某甲还是在上述地点,采用同样方式容留汤某乙一同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汤某乙证言;

3.被告人汤某甲供述和辩解;

4.灌云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检测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甲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其春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526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