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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甲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一部刑诉〔2019〕13号

被告人汤某甲,男,195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51********,汉族,不识字,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霍邱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在逃),11月27日到局投案并被刑事拘留,经本院于同年12月28日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霍邱县马店镇四平山村殷庄组境内有两条通往河南省境内的村道,一条俗称炸药库路,另一条俗称金马酒店路。2017年因省道S343封闭进行施工,造成原由此道路进入河南省境内的运输货车无法通行,必须经过两省交界处旁的便道或殷庄组境内的村道方可进入河南,否则将绕道上百公里,增加运输成本。

2017年7月份至2018年8月份,为获取非法利益,殷庄组村民张某某(另案处理)、俞某某(另案处理)、汤某甲单独拦路收费,刘某某(另案处理)、李某甲(另案处理)等村民陆续以道路被轧坏、污染环境等为借口,自发采取用车辆、石头堵路和多名老年人坐在道路中间、语言辱骂等方式阻拦运输车辆通行,逼迫货车驾驶员交纳“过路费”后方能通过,过往货车驾驶员多次报警,派出所多次出警进行制止但收效甚微,并发生拦路收费村民暴力阻碍民警执法的情形。被告人汤某甲与刘某某等人长期纠集在一起强行拦路收费,在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7年以来,汤某甲等数十人多次在炸药库路上全天候拦车收费,每车收费10-50元不等,收取费用后当场进行分配。2018年上半年政府将炸药库道路封闭,上述人员转至金马酒店道路上继续拦车收费,根据运输车辆类型不同,收费标准为每车20-200元不等,所收费用由参与人员按户平均分配。村民们在这两条路上拦车收费持续一年多时间,收取费用高达四十余万元,期间多次因收费与驾驶员发生冲突并经常造成车辆拥堵滞留数公里。汤某甲较早在金马酒店路上单独收费,且收费后不与生产队人员分钱;固始县金马运输公司拉精粉的车队经过该路段时,汤某甲从车队收费中单独分成20%;汤某甲以洒水费为由多次向石料厂索要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汤某乙、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余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汤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甲系以刘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中的主要成员,多次强拿硬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雁

2019年3月11日

附:1.被告人汤某甲现羁押在霍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材料四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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