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昌检二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汤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昌县,住孝昌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孝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孝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孝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汤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汤某甲到位于周巷街的朋友周某家送礼喝完酒后一人来到位于周巷镇**村**畈周某丙家索要债务,没有找到周某丙本人,随即持砖头将周某丙家二楼窗户玻璃打破(经物价鉴定损毁玻璃价值32元),并到附近工地上找到周某丙父亲周某丁,对周某丁进行辱骂、威胁,让其交出周某丙还钱,双方发生肢体冲突,二人厮打在一起,后被周某戊等群众劝解开。在双方僵持过程中,被告人汤某甲打电话告诉其朋友刘某某等人,称自己在周家畈被人打了,让其赶紧过来,并将现场定位发给刘某某,刘某某及袁某某、李某某等十余人开三辆车到达现场后发现汤某甲被打,刘某某等部分同行人员在汤某甲指使下对周某戊进行殴打,同时被告人汤某甲继续斗狠,并抓住周某丙的母亲涂某某的领口威胁涂某某,后被汤某等其他同行人员劝解开,派出所民警赶到后将现场人员劝离。
2018年1月17日被告人汤某甲向汤某乙儿子汤某某索要债务未果,将汤某乙家的窗户玻璃砸毁(损毁玻璃价值320元);2018年2月8日被告人汤某甲向周某己儿子周某索要债务未果,将周某己家中玻璃砸毁(损毁玻璃价值1188元);2018年2月15日和2018年3、4月间被告人汤某甲因找周某丙两次索要债务未果而将周某丁家对联撕毁,将啤酒瓶子摔在其家门口,恐吓其家人。被告人汤某甲归案后,其家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鉴定结论通知书、收条及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周某丙、涂某某、曾某某、袁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丁、周某戊、周某己、汤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汤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甲为索要债务而多次纠集人员随意损毁他人财物,多次恐吓、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甲在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被告人汤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新奇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汤某甲现羁押于孝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6.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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