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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甲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汤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529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街道**区**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10日至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11日,被告人汤某甲在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街道**小区李某某家同李某某朋友林某某及被害人王某某等人一起为李某某庆祝生日,晚饭期间,汤某甲与林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两人拉扯至李某某家门外,王某某前去劝阻,期间与汤某甲发生冲突,后汤某甲跑到李某某家旁边自家狗圈里拿出一把尖刀将王某某的腹部刺伤,随后李某某等人一起将汤某甲手里的刀夺下。汤某甲于2019年11月26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后汤某甲为王某某支付了医疗费人民币9000元。经鉴定,王某某身体所受损伤达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

住院病历、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钱某某、林某某、梁某某、施某某、汤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汤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甲故意损害他人身体,且身体损伤达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二款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汤某甲认罪认罚,且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坦白;2.向被害人赔偿医疗费人民币9000余元,综上,建议判处其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杰

检察官助理:付曦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汤某甲现被羁押于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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