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四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汤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21969********,汉族,初中文化,云霄县**镇**村**主任,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云霄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云霄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汤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工在云霄县东厦镇湖坵村“虎险山”山地砍伐其种植在农园地上的荔枝树及生长在农园地上的马尾松等林木。经鉴定:云霄县东厦镇湖坵村“虎险山”滥伐林木的位置位于东厦镇湖坵村03大班060、080小班范围内,采伐面积196.044亩,采伐立木蓄积量47.854立方米,经济价值人民币15308.5元。
被告人汤某甲于2020年7月30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开展生态修复工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查询表、不起诉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汤某乙、汤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汤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5.云霄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指认笔录;6.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据材料。
以上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据的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告人汤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汤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甲主动开展生态修复工作,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伟民
检 察 官:柳耀山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汤某甲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单位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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