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二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汤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821999********,汉族,文盲,农民,住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镇**村**号。2019年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明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此次因涉嫌盗窃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明光市看守所。
本案由明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甲涉嫌盗窃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汤某甲涉嫌盗窃罪的犯罪事实:
(1)2020年2月27日,被告人汤某甲至明光市潘村镇潘村公墓旁彩钢瓦房内,盗窃被害人张某甲华为手机一部。经明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华为手机价值2802.5元。
(2)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汤某甲至明光市潘村湖农场招待所内,盗窃被害人戴某甲现金700元。
(3)2020年4月9日,被告人汤某甲至明光市潘村镇农庄车站附近,盗窃被害人周某某小货车内现金4000元。
(4)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汤某甲至明光市潘村镇中心卫生院宿舍内,盗窃被害人罗某某现金1360元。
(5)2019年12月初,被告人汤某甲至明光市潘村镇中心卫生院宿舍内,准备盗窃时被发现后逃离现场。
(6)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汤某甲至明光市潘村镇金泰大酒店门口,盗窃被害人徐某某面包车内VIVO手机一部、玉溪烟2条。经明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vivo手机、香烟价值合计1817元。
(7)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汤某甲至明光市潘村镇被害人武某甲家,盗窃现金92元。
2.被告人汤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
(1)2020年5月7日,被告人汤某甲至滁州市清流小学附近无故殴打清流小学学生章某某。
(2)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汤某甲至滁州市琅琊区解放小学晨光文具店附近无故殴打解放小学学生娄某某。
(3)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汤某甲至滁州市第二小学附近公交站台无故殴打第二小学学生汤某乙、戴某乙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领条、价格认定、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华某某、汤某丙、武某乙、陈某某、张某乙、张某丙、丁某乙等人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
4.被告人汤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附视频制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天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甲多次盗窃、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多次拦截殴打在校女学生,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明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董如新
检察官助理:许龙艳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明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换押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