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汤某甲,男,生于1975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2523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丹凤县**街道办事处**村**号,现租住丹凤县**街道办事处**社区**组汤某乙家。2001年5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2010年8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丹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7年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柞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11月9日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丹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丹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汤某甲驾驶陕H*****五菱面包车至丹凤县**街道办**村**组余某某家自称收购天麻,发现余某某家储存有大量天麻。2019年12月8日零时,汤某甲在丹凤县**小区盗窃李某某一辆大运牌150型正三轮摩托车,后驾驶该三轮摩托车去余某某家采用撬门入室手段,将余某某存放在其家偏房内的天麻偷走。经丹凤县价格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5652元,被盗的三袋天麻价值13649.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汤某甲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被盗摩托车资料等书证,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清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赵某某、田某某、刘某某等的证言,被害人余某某、李某某的陈述以及被告人汤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共计19301.9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丹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留
2020年5月22日
注:被告人现羁押于丹凤县看守所。
附:1.刑事侦查卷宗贰册;
2.侦查实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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