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仁检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汤某甲,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104111997********,彝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7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汤某甲至攀枝花市仁和区**街**号**栋**楼**号被害人汤某乙家出租屋,被告人汤某甲从门口纱窗将手伸进去,在纱窗里面找到一根擀面棒,其手持擀面棒将房门从里面打开进入室内,将一部放在床边的手机(华为荣耀20青春版)盗走,当日将被盗手机以60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后将这600元钱用于上网、抽烟等挥霍一空。2020年6月24日,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16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认定书;谅解书;汤某甲的供述和辩解;汤某乙的陈述;邓某某的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64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忆平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汤某甲取保候审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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