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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甲盗窃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汤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3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重庆市永川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永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6日凌晨,被告人汤某甲因还贷款差钱,遂产生盗窃摩托车念头,先后两次在重庆市沙坪坝区都市花园东路2号天星网盟网吧门前,分别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于此的都市佳人72V两轮电动车一辆和被害人余某某停放于此的双枪牌SQ125T-29C两轮摩托车一辆盗走,并藏匿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马路119号沙县小吃前人行道。当日下午,被告人汤某甲将所盗窃的双枪牌SQ125T-29C两轮摩托车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二手车商彭某某。经重庆市沙坪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两辆车共计价值人民币2900元。

2020年3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汤某甲在重庆市沙坪坝区马家岩二手交易市场附近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追回两辆被盗车辆已分别发还被害人,所获赃款已全部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产品质量合格证、转账记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指认照片、视频截图等;

2.证人彭某某、蓝某某、汤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余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汤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汤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汤某甲单处罚金, 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副 检 察 长 吴 娟

检察官助理 何 苗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汤某甲现取保候审在重庆市永川区**镇**村佛**组**号,联系电话18702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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