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开检刑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汤某甲,曾用名汤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8********,汉族,专科文化,连云港**房地产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6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30日,被告人汤某甲利用担任连云港**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将登记在刘某某、曹某某名下但实际为**公司所有的**小区**号楼**室、**室,以每平方米4200元的价格分别销售给付某甲、付某乙,所得售房款共计77.532万元,由付某甲、付某乙分多次支付给汤某甲妻子付某丙,后被汤某甲非法占有用于自己所经营公司的资金周转、购买别克轿车一辆及偿还债务等。2017年5月15日,**公司与汤某甲解除劳动合同。
2020年1月6日,被告人汤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向公安机关退缴非法所得80 万元,又向**公司退赔16.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任职通知书、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劳动合同、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暂扣款凭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买卖契约、购房发票、委托书、公证书、银行交易明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书证;
2.张某某、吕某某、肖某某、梁某某、刘某某、曹某某、杨某某、付某乙、付某甲、付某丙等人证言;
3.被告人汤某甲供述和辩解;
4.光盘3张;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甲作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汤某甲案发后主动退缴赃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汤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春雷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汤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电话13812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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