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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诉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汤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811973********,汉族,高中文化,丹阳市**物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江苏省丹阳市**镇**家园**栋**单元**室(户籍地江苏省丹阳市**镇**村**村**号)。被告人汤某甲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 月21 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1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 年9 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汤某甲为谋取不法利益,以支付开票费的形式,介绍陈某某(已判刑)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以常州市*甲物流有限公司、常州市*乙物流有限公司、江苏**物流有限公司名义,先后9次为江苏**纸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1张,价税合计2650735.39元,税款共计259120.02 元,该61张发票均被江苏**纸业有限公司用于企业进项税款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259120.02 元。

2.2016 年8月,被告人汤某甲为谋取不法利益,以支付开票费的形式,介绍陈某某(已判刑)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常州市*甲物流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江苏**旅游制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 张,价税合计272940 元,税款共计27048.12元,该3张发票均被江苏**旅游制品有限公司用于企业进项税款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27048 .12元。

综上,被告人汤某甲介绍陈某某为江苏**纸业有限公司、江苏**旅游制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4张,价税合计2923675.39元,税款286168.14元。案发后,被抵扣的税款已由江苏**纸业有限公司、江苏**旅游制品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退出。

被告人汤某甲经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退出非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侦破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发票抵扣证明、退税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汤某乙、吕某某、黄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甲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魏 巍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汤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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