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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甲诈骗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20〕1115号 

被告人汤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安徽省砀山县人,住砀山县**镇**村**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汤某甲使用虚假姓名“汤某乙”通过QQ群聊天认识被害人钱某某,后被告人汤某甲谎称其能帮钱某某办理消除违章、办理好车牌等业务,骗取钱某某人民币共计11900元。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汤某甲主动退还钱某某人民币11900元。

被告人汤某甲于2019年12月29日被陕西省乾县公安局在乾县城关镇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等书证;

2.被害人钱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汤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人民币11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汤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汤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宋姝

                             检察官助理 姚远

                              20201029

                           

附件:1.被告人汤某甲现取保候审,住砀山县******庄。联系电话18367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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