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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公诉刑诉〔2019〕969号

被告人汤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02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上城区**幢**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辩护人李益步,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58********。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8日告知被告人汤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办案期限三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年底,被告人汤某甲根据汪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的安排,担任**公司业务员。被告人汤某甲等人号称打造耕读度假、生命怡养为一体的健康产业大本营,以赠送积分(积分可到门店抵扣消费)、支付利息为诱饵,通过推介会、发放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向以中老年为主的不特定公众推销不同种类的理财产品。截止2018年8月31日,被告人汤某甲从被害人陈某甲等215人处吸收资金人民币1 028万余元,返还金额人民币25万余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1 00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财务专项审计报告,交接清单,代收现金明细、存款凭证,记录表,租赁合同,公司登记基本情况,户籍证明,抓获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金某某、叶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汤某甲及同案犯汪某某、丁某某、楼某某、罗某某、汤某乙、陈某乙、韩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刑事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

6.电子数据: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甲未经有关部门的许可,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适用《刑法》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青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汤某甲羁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案卷2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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