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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汤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身份证号码:433021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现住地:湖南省洪江市黔城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18年2月9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9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7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汤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汤某甲父亲汤某乙(20年前已去世)20多年前购买一把火铳,放在汤某甲母亲的房间里,汤某乙去世约五年后的一天被汤某甲发现,又过了一年,汤某甲因担心不安全,就将该把火铳放在自己家的牛栏梁上,并用木板遮住。不久,汤某甲将该把火铳借给同村一个姓汤的人(已去世),并陪其在本村“飞子公”的地方打过一次竹鸡。之后,汤某甲将该火铳放在其家中的牛栏梁上。2018年1月30日,民警对该把火铳进行了提取扣押。经怀化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进行鉴定,该把火铳认定为枪支。

被告人汤某甲于2018年1月30日向洪江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证据保全清单、证明、情况说明、证词等书证;2.谢某某、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汤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怀公物鉴(痕检)字[2018]172号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提取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汤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汤某甲判处三个月拘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品

                                      检察官助理:郑平沅

                                      2020年99

附:

    1.被告人汤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侦查卷贰册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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