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汤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726195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兴山县,住兴山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兴山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甲涉嫌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汤某甲未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擅自在其位于兴山县**乡**村**组“**”(小地名)的农田边,架设四个钢丝套猎捕野生动物。7月22日,汤某甲再次到现场查看时,发现成功猎捕了一只野生动物——麻羊子(俗称),该野生动物已死亡。经鉴定,汤某甲猎捕的麻羊子即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斑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斑羚肢体、钢丝套、铁夹等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兴山县野保站证明等书证;3.证人汤某乙、徐某某、谷某某等人的证言;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兴山县森林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检材取样笔录、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6.被告人汤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甲非法猎捕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一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美云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汤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兴山县**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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