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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19〕855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4301211990********,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长沙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县**镇**村**组**号。2017年2月5日,因吸毒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7年2月15日,因吸毒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2月27日,因吸毒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并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17日、9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8月17日、10月25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还依法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汤某某在长沙县**街道等地,多次将毒品麻古和冰毒贩卖给杨某某、李某艳等吸毒人员,具体事实分数如下:

1、2018年12月份的一天上午,吸毒人员卢某伟联系被告人汤某某购买1000元的毒品并转账支付毒资后,被告人汤某某将2小包冰毒和2粒麻古放在长沙县**酒店5楼垃圾桶下面,并将放置毒品位置拍照发给卢某伟,后卢某伟前往上述地点获取上述毒品。

2、2019年2月中旬,被告人汤某某在长沙县**安置区**网吧内将一点冰毒和麻古当面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杨某某。

3、2019年3月10日21时许,吸毒人员李某艳通过微信联系汤某某购买300元的毒品,并称钱已经转账给“小龙虾”了,后汤某某将一小包冰毒和一粒麻古包好,在长沙县**酒店当面交给了李某艳。

4、2019年3月11日15时许,吸毒人员马某伟通过微信转账280元给被告人汤某某,称要购买毒品,后汤某某将准备好的冰毒和麻古放在长沙县**酒店的一块毯子下,并将放置位置拍照发给了马某伟,后马伏伟前往上述地点获取上述毒品。

2019年3月12日18时许,公安民警对被告人汤某某居住的长沙县**酒店**房间进行搜查,现场抓获被告人汤某某,并在该房间书柜里的棕色小皮包里搜查出红色药丸一袋143粒(13.6克),白色晶体一袋(6.4克),在房间桌子上搜出吸毒工具一套及电子称一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李某艳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搜查、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滕拓

2019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长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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