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桂新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22时许,被告人汤桂新与证人高某某事先通过微信联系毒品交易并支付毒资650元,后汤桂新通过微信向“妹华”(在逃)购买500元的毒品冰毒,“妹华”将毒品放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大华市场附近一处地方后,把放置毒品的地方通过微信发视频告诉汤桂新,汤桂新再将该视频转发给高某某,高某某自行前往上址拿到毒品。
2019年10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汤桂新与证人高某某以上述相同方式进行毒品交易,汤桂新以人民币650元的价格向高某某贩卖了一小包毒品。
2019年10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汤桂新与证人高某某以上述相同方式进行毒品交易,汤桂新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向高某某贩卖了一小包毒品。
2019年10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汤桂新在广州市花都区**街**村**队**自编**号**房被抓获。15时许,民警根据其提供的线索,在广州市花都区电脑城附近将吸毒人员高某某抓获,起获疑似毒品两小包(经检验,编号01号净重0.1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编号02号未检出甲基苯丙胺、MDA、MDMA、氯胺酮、可卡因、四氢大麻酚、海洛因常见毒品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物证;2.证人高某某证言;3.被告人汤桂新供述与辩解;4.检验报告;5.证人高某某等辨认笔录;6.被告人汤桂新的抓获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桂新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桂新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汤桂新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属毒品再犯,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汤桂新如实供述了部分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就其如实供述的部分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陆冬年
附:
1.被告人汤桂新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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