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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洪伟、胡黎等盗窃案)_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汤洪伟,绰号汤姆,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011985********,汉族,云南省个旧市人,初中文化,工人,住个旧市**社区居委会**路**幢**号。2020年3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黎,绰号小黎,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011988********,汉族,云南省个旧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个旧市**镇**村民委员会**村。2020年3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庄龙,绰号大狗,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011982********,汉族,云南省个旧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个旧市**镇**村民委员会**村。2020年3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安,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011994********,汉族,云南省个旧市人,大专文化,工人,住个旧市**小区**幢**单元**号。2020年3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洪伟、胡黎、庄龙、黄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均已分别告知四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汤洪伟、黄安预谋采用在**分公司运矿管道上打洞的方式盗窃锡矿,黄安同意后未参与。汤洪伟遂又邀约被告人胡黎、庄龙于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间分别在**镇**围墙管道处和**镇**补胎店旁出租房附近管道处,采用在运矿管道上打洞的方式多次盗窃**分公司矿石后予以销赃。被告人黄安分得销赃款人民币9600元外,其余销赃款由汤洪伟、胡黎、庄龙平分。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汤洪伟伙同胡黎、庄龙将所盗矿石卖至个旧市**镇磁选加工厂处,销赃得款人民币39030元;

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汤洪伟伙同胡黎、庄龙将所盗矿石卖至个旧市**镇收矿处,销赃得款人民币16480元;

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汤洪伟伙同胡黎、庄龙将所盗矿石卖至个旧市**镇磁选加工厂处,销赃得款人民币66080元;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汤洪伟伙同胡黎、庄龙将所盗矿石卖至个旧市**镇磁选加工厂处,销赃得款人民币55810元;

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汤洪伟伙同胡黎、庄龙将所盗矿石卖至个旧市**镇磁选加工厂处,销赃得款人民币84900元;

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汤洪伟伙同胡黎、庄龙将所盗矿石卖至个旧市**镇磁选加工厂处,销赃得款人民币41820元; 

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汤洪伟伙同胡黎、庄龙将所盗矿石卖至个旧市**镇磁选加工厂处,销赃得款人民币63550元;

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汤洪伟、胡黎、庄龙将盗窃所得矿石拉到个旧市**镇**寨时被**分公司保卫科查获,经过磅,该车矿石净重为11.51吨,经个旧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人民币66366元。

 2020年3月12日15时40分,被告人汤洪伟、胡黎、庄龙、黄安主动到个旧市公安局卡房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口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段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等;

4. 检测报告、价格鉴定意见;

5. 被告人汤洪伟、胡黎、庄龙、黄安的供述与辩解;

6. 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洪伟、黄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洪伟、胡黎、庄龙、黄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相互伙同秘密窃取数额特别巨大的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洪伟、庄龙、黄安犯罪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

2020年7月7 日

附:

1、被告人汤洪伟、胡黎、庄龙、黄安现羁押于个旧市公安局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四册、光盘2张、散装材料33 页,《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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