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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海强盗窃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102号

被告人汤海强,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2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大道**号。2018年8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6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6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海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8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8月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汤海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汤海强在本市白云区**镇**村**号“**装饰”档,趁无人注意之机,盗得贾某某放于档口沙发上充电的苹果牌手机1台,并在逃离现场的过程中被群众抓获,后贾某某在现场附近仓库找回被汤海强扔掉的上述手机。经认定,上述手机价值人民币3260元。

被告人汤海强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物手机;

2.书证:现场照片、监控截图、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

3.证人证言: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贾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汤海强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7.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

8.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海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海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汤海强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汤海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汤海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汤海强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卢智添

检察官助理  关燕玲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汤海强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及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缴获苹果牌手机1台,已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发还被害人。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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