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玉杰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汤玉杰谎称能够合伙承接宁波市鄞州区曼哈顿大厦的土方挖运工程,编造需要向工程总承包方缴纳合作费、道路清理费等理由,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共计107万。案发前,被告人汤玉杰归还陈某某2万元。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汤玉杰谎称能够处理叶某某危险驾驶案事宜,以需要钱款打通关系为由,先后多次从叶某某的家属张某某、李某某处骗取香烟卡19400元、人民币21000元。
2019年11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汤玉杰在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昆辉轩大药房门口被抓获归案。
2019年12月1日至6日,被告人汤玉杰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银行交易凭证、微信转账记录等;
2.证人汤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汤玉杰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玉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玉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玉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玉杰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钟青
附:
1.被告人汤玉杰羁押于宁波市海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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