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汤瑶芳,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811994********,汉族,大专文化,原洪江市**职工,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镇**村委会**组**号,住洪江市**镇**小区**局家属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洪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洪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瑶芳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决定退回洪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洪江市公安局于同年11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汤瑶芳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汤瑶芳以高息放贷、酒吧投资等名义,以偿还本息等方式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先后诈骗被害人杨某甲、曹某某、宋某某等16人共计5774015.34元,用于个人挥霍以及网络赌博。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汤瑶芳于2019年1月28日至2019年11月21日期间骗取被害人杨某甲共计469000元,于同年3月28日至12月28日共计退还8000元,实际诈骗杨某甲461000元。
2、被告人汤瑶芳于2019年6月4日至2019年12月26日骗取被害人曹某某共计988000元,于同年11月1日至11月29日共计退还195000元,实际诈骗曹某某793000元。
3、被告人汤瑶芳于2019年7月4日至2020年6月5日骗取被害人宋某某共计707008.88元,于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4月13日共计退还427720元,实际诈骗宋某某279288.88元。
4、被告人汤瑶芳于2019年8月31日至2020年5月16日骗取被害人周某某共计910914元,于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5月7日共计退还258500元,实际诈骗周某某652414元。
5、被告人汤瑶芳于2019年10月5日至2020年5月2日骗取被害人吴某甲共计484000元,于2019年11月8日至2020年4月2日共计退还148000元,实际诈骗吴某甲336000元。
6、被告人汤瑶芳于2019年11月23日至2019年12月23日骗取被害人易某甲共计376952元,于2019年12月17日至2020年3月14日共计退还234000元,实际诈骗易某甲142952元。
7、被告人汤瑶芳于2019年12月3日至2020年4月25日骗取被害人粟某某共计565000元,于2020年1月3日至2020年5月7日共计退还415445.12元,实际诈骗粟某某149554.88元。
8、被告人汤瑶芳于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5月3日骗取被害人蒋某某共计895500元,于2020年1月7日至2020年3月24日共计退还489455.54元,实际诈骗蒋某某406044.46元。
9、被告人汤瑶芳于2020年1月29日至3月21日骗取被害人罗某某共计560000元,于同年2月10日至4月14日共计退还141000元,实际诈骗罗某某419000元。
10、被告人汤瑶芳于2020年1月31日至3月21日骗取钱某某共计432000元,于同年2月10日至3月18日共计退还125000元,实际诈骗钱某某307000元。
11、被告人汤瑶芳于2020年3月23日至5月18日骗取被害人叶某某共计245000万元,于同年4月1日至4月30日共计退还129888.88元,实际诈骗叶某某115111.12元。
12、被告人汤瑶芳于2020年3月26日至5月5日骗取被害人黄某某共计430000元,于同年4月16日至5月9日共计退还247000元,实际诈骗黄某某183000元。
13、被告人汤瑶芳于2020年4月11日至5月24日骗取被害人易某乙共计1370000元,于同年4月15日至5月9日共计退还484100元,实际诈骗易某乙885900元。
14、被告人汤瑶芳于2020年4月29日、5月17日诈骗被害人谌某某共计350000元。
15、被告人汤瑶芳于2020年5月1日至5月6日期间骗取被害人杨某乙共计248000元,于同年5月12日退还2000元,实际诈骗杨某乙246000元。
16、被告人汤瑶芳于2020年5月9日骗取被害人石某某50000元,于同年5月12日退还2250元,实际诈骗石某某47750元。
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汤瑶芳被洪江市公安局抓获到案,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吴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甲、曹某某、宋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汤瑶芳的供述与辩解;5.提取笔录;6.湖南云电司法鉴定所、湖南泰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两份及补充说明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瑶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瑶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多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全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汤瑶芳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汤瑶芳的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汤瑶芳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如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仍能如实供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瑶芳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汤瑶芳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军
检察官助理:凌霞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汤瑶芳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侦查卷拾叁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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